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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王某生与付某秋处租用了一块土地,后王某生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国土资源局发现王某生建造的房屋后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生在收到上述两个通知书后未将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王某生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生的诉讼请求。王某生不服,遂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镇政府答辩称:王某生对案涉土地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在自然资源局对其下发两次通知后,王某生拒不改正,镇政府对其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程序后才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在实施案涉强拆行为时未按照上述《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程序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城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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